王俊霞副教授(简介附后)撰写的《论典权制度之存废》荣获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
民法学界对典权制度的存废一直存有争议。2004年底,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典权制度,这似乎表明典权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已成定局。而2005年下发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典权制度又被删除。典权制度在物权法草案的进进出出足以说明我国学者对典权的争议之大。典权制度究竟应否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课题组对此作了深入研究。
典权制度的兴起是基于我国传统重视祖宗遗留的不动产,出卖祖产将被视为“败家”,因此才出现了既无需出卖祖产,又可融资的折中的典权制度。它是我国的特产,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外,其他国家均无规定。本研究成果通过将典与当、质押、不动产质等法律制度的比较,认为典权制度的弊端很多:如容易产生纠纷、显失公平且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等,因此认为无论从典权的功能及现今的社会需要看,还是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及物权法体系看,典权制度已不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没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但法国及日本民法中所规定的不动产质与我国典权相类似但比之先进,更能适应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建议我国《物权法》应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动产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质权体系。
本课题源于二○○五年度的校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发表于核心期刊。在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课题的研究对探讨并最终确定在物权法中规定哪些用益物权的种类有积极作用。
王俊霞,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副教授,兼职律师。内蒙古法学会理事、西部大开发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为政府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及公司法。公开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获得自治区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十三省区论文二等奖;内蒙古法学会论文二等奖等。主持教育厅项目、内蒙古法学会的重点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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